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公司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黨群工作部負責本公司信息公開的協調管理與審核工作。黨群工作部應安排專人負責公開信息的日常維護工作。
公司各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助黨群工作部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條 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公司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信息時,重點包含下列內容:
(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內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第八條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七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公司概況
主要包括:公司性質、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系方式、相關服務等信息,公司領導姓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
(二)服務信息
1.供水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
3.供水服務范圍,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抄表計劃信息;
5.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6.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7.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與城市供水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
第九條 公司信息公開的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 公司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司建立信息公開審查機制。黨群工作部及相關部門制作的擬公開發布的信息由部門負責人初審后,提交本部門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審核合格后提交公司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定,重大信息應提請公司主要領導審定。經審定后的信息方可發布。
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公司主要通過公司網站、本地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以及營業廳等多種途徑公開信息,便于公眾知曉。
第十三條 公司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相關部門工作考核,未及時、準確制作、提交和發布應公開信息的,予以責任追究。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制度規定未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由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已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處罰。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制度規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